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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是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相反,指承包项目的乙方,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包方的责任应做好施工前的准备,提供材料及设备,检查进度并验收等;承包方的责任是按时施工,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等。
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 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 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相反,指承包项目的乙方,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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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提醒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民法典》约束和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外包员工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承包方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包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外包员工接受承包方的直接管理和工作安排。外包员工与发包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亦没有其他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