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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可以自由约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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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4.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
5.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6.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8.经理的职权。
9.执行董事职权。
1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股权转让。
12.股东资格的继承。
1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15.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1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17.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其章程通过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签字或盖章,就表示该章程获得了全体投资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过程的结束。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股份全部认购完毕之后召开的创立大会上,由全体发起人和认股人对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该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章程的制定程序才告终结。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