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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许多开放式的动物园,游客可以驾驶汽车进入园区,只要游客按照既定的路线行驶,都是安全的,但总有些游客无视工作人员的引导,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甚至下车只身行走于园区,这是对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园区内其他人员的安全。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游客违规下车与虎群对峙被刑拘,妨碍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10月23日下午2时左右,负责自驾游览区白虎展区安全巡视的工作人员在展区外巡逻时,发现有一名游客从自驾车辆上突然违规下车。该游客对工作人员的劝阻没有任何理睬,反而加快脚步跑过防护坡后,跳入展区隔离沟。工作人员见状,一边喊话要求闯入者不要乱动,一边向动物投喂食物,以分散其注意力,并迅速将突发情况向上级汇报。
北京野生动物园在突发情况发生后迅速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先后采取食物引诱、投掷鞭炮等方式,将动物从展区内驱离。随后,工作人员进入展区将闯入者制服并带离。
(资料图片)
目前行为人江某(男,56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妨碍公共安全犯罪的判刑要根据构成的具体罪名确定,常见的妨碍公共安全罪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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