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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资料图)
(二)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三)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
第五种观点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三、(一)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和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关系。
关于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围之中,甲如果想到达自己的土地进行耕作就必须通过乙的土地,根据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甲通过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权的过程中给乙造成了损失应当对乙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在相邻用水方面,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采取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在相邻排水方面,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同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承担相应的忍受义务。但因自然水流和人工水流而有所不同,自然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人工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四)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随着现代都市的高层建筑越来越普及,为保证居民的居住质量,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五)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现代社会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越来越重视,而环境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决定作用,这就引起了广大民众对环保的重视。物权法对排污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对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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