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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后果处理是需要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失职应承担全额赔偿、部分赔偿或者无须赔偿的责任,要根据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决定。
工作失职后果的处理是单位可以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赔偿。提醒您,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资料图)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作失职应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
2.若严重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
3.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须赔偿。
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
3.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4.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应为直接损失,比如货物的损毁、客人的索赔,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预计的利润;
5.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区别有:
一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失职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作为是指审计人员的积极行为,在失误与失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即工作态度是积极的。
三是客观条件影响程度的不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审计人员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应可以减轻或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