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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近六旬的高某为表达感谢之情,专程从外地来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法官叶玉华及合议庭送上一面写有“玉润百姓冤 华夏正气传”字样的锦旗。
“这是对我及合议庭成员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法官牢记初心使命、守护公平正义的鞭策和勉励。”面对高某送来的红色锦旗,叶玉华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司法为民的信心和决心更加坚定。
当事人向法官赠锦旗表谢意
【资料图】
一份20多年前的土地转让合同
让两人对簿公堂
2001年6月19日,原告李某的母亲李某花与被告高某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将高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花,并写明了双方权利义务,但却在土地转让款处留白未填写。合同签订后,李某花于2012年9月3日去世,双方一直未办理案涉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向对方主张权利。
2021年6月,常住外省的高某回到海南得知案涉土地已被临高县政府征用,遂向临高县拆迁办主张解决其征地补偿问题。临高县拆迁办之后召集李某花的儿子李某和高某进行协调,协调未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有效的诉讼。
转让对价及是否交付转让款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高某辩称与李某花约定土地转让价款为25万元,至今尚未收到相关转让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主张案涉土地转让款为11万元,并且在合同签订之日李某花已经将该转让款全部支付给高某,为此在庭审中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支付事实,但未提交收据等相关书面凭证。一审法院采信了证人证言,判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有效,高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二审合议庭认真调查用心求证
认定转让合同未成立
海南二中院合议庭受理该案后,到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查,依职权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土地的权利状况,仔细审查双方证据材料,在查清案件事实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从多角度论证案涉土地转让款未交付,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未缔结完成,从而改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叶玉华表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合同对价是合同主要条款。本案中,合同双方虽已经签名捺印,但合同最主要的对价转让款未确定,无法确定合同对价已经形成合意。首先,李某主张当初约定对价为11万元,但是该对价与高某取得案涉土地的对价和相近时期相同地段案外人受让土地的对价严重不符,且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均为李某胞兄的下属,与李某有利害关系,对20年前的事情表述得具体清楚,不符合常理。其次,受让方李某花及其家人工作生活在案涉土地附近,案涉土地2005年被征其不可能不知情,在被征后几轮权利申报公告发布后均不去申报权利不符合常理。再次,如合同成立且转让款已交付,双方应会及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主张转让款支付完毕多年且不去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常理。最后,11万元在2001年并非小额,巨额款项来源及收款均未留痕不符合常理。综上,合议庭认定不存在交付11万元转让款的事实,即不存在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事实,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价款未形成合意,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因缺少最主要合同条款而未成立,即双方涉土地转让的合同未缔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