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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立法上如何判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各国刑法大体上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医学标准;二是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上,有两种观点,一是择一说,二是同时具备说。三是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标准。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