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那么,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怎么办,行纪人如何请求报酬?
(资料图)
网友咨询:某批发公司受某商场委托代购一批自行车,并签订了代购合同。合同约定:批发公司与自行车厂家成交后,由批发公司通知商场向自行车厂家支付货款,批发公司验货后,商场向其支付报酬1万元。经联系,批发公司与某自行车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行车厂提供货物,批发公司按质、按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自行车厂即向批发公司交付了货物,经验收后,批发公司通知某商场向自行车厂支付货款。该商场随后向批发公司支付了1万元报酬并取走货物,却未向自行车厂支付货款。自行车厂由于未收到货款,遂要求批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批发公司该怎么办呢?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王铁平律师解答:
批发公司应当支付自行车厂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情可知,批发公司与商场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所谓行纪,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此可知,批发公司与自行车厂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约束该商场。
因此,当自行车厂在履行合同而收不到相应的货款时,当然可以依照与批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批发公司却不能以自己与商场之间签订有行纪合同为由拒绝。当然,批发公司可以根据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向商场追偿。
王铁平律师解析: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
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
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支付期限,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履行。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3、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