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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是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破产的费用是需要由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的,如果有担保债权的,也是可以优先受偿的,有时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优先哪个,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优先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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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嘉雯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一般来说,破产费用优先。
李嘉雯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破产法》40条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债权;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上述清偿原则法律也规定有一些例外,如《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据此,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中存在“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从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如略加合理扩充解释,为管理、维护、变价、分配某一担保物而支付的破产费用,因该担保物产生的共益债务(如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都应由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
这是因为担保财产中有一部分基本上不需要维护工作与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而移转占有的担保,如动产质押、留置,其财产即使需要维护,也是由占有财产的担保权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同时第十三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