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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运用利率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日益频繁,商业银行经营的利率环境波动性加大。同业拆借市场作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临时的、短期的资金拆借市场也十分活跃。那么,到底什么是资金拆借,签订资金拆借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资金拆借,签订资金拆借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赵东律师解答:
资金拆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实质为企业间借贷行为。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快速、便捷地融资,跳过银行而在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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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律师补充: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2、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偶像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3、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间借贷合法有效。首先,企业间借贷的目的应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借贷应是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而非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经常性的资金融通,即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次,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最后,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