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血缘关系或者本无此种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收养行为中,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子女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送养的人或者机构为送养人,在我国它可能是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行为的后果是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由于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由法律创设的,故理论上称其为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什么情况下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王涛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王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