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路人被路旁高楼阳台上的坠落物砸伤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由于事发突然,缺少目击者或监控录像,坠落物所有人有时难以确定,那么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如何进行,法律有哪些规定?
网友咨询: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如何进行,法律有哪些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张充律师解答:
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立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补偿责任,通过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的侵权人一方,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倾斜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物的替代责任的一种折中。责任人对于处于其控制下的物品负有物的替代责任,传统的替代责任在主流通说中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已尽到注意义务也不能免责。显然,这种责任对于只是具有侵权可能性的住户来说,未免过于苛责。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照顾到了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避免了对可能侵权人过重的责任分配。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张充律师解析: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