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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哪些行为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蒋兴明律师解答: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对象与主体不要求具有特殊关系。例如,甲暴力干涉外甥女的婚姻自由,也可成立本罪。
行为方式:行为人要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1、要实施有形力的暴力行为。2、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例如,甲以自杀相威胁,干涉女儿乙的婚姻自由,不成立本罪。3、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例如,丙大声警告女儿丁:“如果你嫁给戊,我就杀了你们”,丙不成立本罪。4、暴力极为轻微的,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例如,A为了阻止女儿B嫁给C,狠踢了女儿一脚,这种行为不属于本罪的暴力行为。5、暴力干涉恋爱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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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兴明律师补充:
“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1、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即依然成立本罪,只不过法定刑加重。这里的“死亡”包括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