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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公司股东抽逃资金或出资不到位,但因法律盲区,公司股东借此逃避责任,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那么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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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几种情形?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付佳诗律师解答:
有下列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7、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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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付佳诗律师解析: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将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延后以获得期限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股东的通过延长实缴期限来规避债务的做法屡见不鲜。可见,实缴期限如果过长必然会损失到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为平衡两种利益《九民纪要》第六条给出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