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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以投放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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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一般都要以各式各样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如广告宣传不当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根据修订后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两个认定标准:一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 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的宣传内容)是否 真实。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 广告。
律师补充:
只要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就极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而在社会实践中,广告主最容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形之一便是在广告宣传文案中出现“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虽然法律只明确了上述三个词汇,但例如最优秀、最受欢迎、顶尖、终极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绝对化用语亦容易被认定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故绝对化用语在广告宣传中,需要谨慎使用。
作为消费者,应提高鉴别虚假广告的能力,客观、理智的看待广告宣传,对广告中出现的绝对化用语保持警惕,若对广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产生怀疑时,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绝不给虚假广告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