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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意愿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相关资料图)
而所谓的其他方式,即包含趁着受害人醉酒情况下,受害人不知反抗和无力反抗情况下发生的行为,同样也属于强奸犯罪,将会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网友询问:
男子趁女子喝醉酒发生性行为,事后女子家人表示同意,但女子却表示不同意,算强奸行为吗?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解答:
性行为要取得本人清醒下的明确同意才可以,家属不能代为决定。在女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可以构成强奸的。
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和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可以理解为,利用女性昏迷或者醉酒状态时发生性关系。
女子已经失去了行为控制和性自我防卫能力。女性在醉酒状态下,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不知道反抗,不能够反抗,男子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实际上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
如果说女性之前就和男性认识,两人在饮酒过程中,女性主动挑逗男性,主动将自己灌醉,然后两人酒后发生性关系的话,就要慎重地考虑强奸罪。因为女性自愿喝醉,并且知道潜在的隐患,故意不保护自己,其实是一种放任自我。如果说男女两方都不认识,也没有在一起喝酒,这种情况下就涉嫌犯罪。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解析:
违背妇女意志除了常见的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其他手段。这个“其他手段”的定义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妇女晕睡时、酒醉无意识时、受到精神威胁时等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男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在女方醉酒不知反抗时进行的。故可认定男方的性行为已违背妇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4]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下列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 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 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李俊律师简介
执业信条:竭尽所能,全力以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