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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容易在劳动中损伤到自己。如在农村建中,提供劳务的石匠、木匠,就很容易因为砌墙、上梁等活动受到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劳务过程中,双方的过错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询问:
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能否申报工伤?
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李可心律师解答: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自己受伤,那么,就应当由提供劳务方自身来承担损伤的后果。如果提供劳务者受伤害,是因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过错造成,那,接受劳务者应当对劳务提供者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害,劳务提供者和劳务接受者都有过错,那么,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务活动中受伤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向用工一方主张赔偿。
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李可心律师解析: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可心律师补充:
工伤申报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李可心律师简介
擅长劳动工伤索赔、交通事故索赔、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