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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2年8月1日起,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了。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国家党和政府坚持服务大局,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谨以执业经验和对人身安全令保护制度的认知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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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离婚诉讼或者其他民事诉讼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等,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不需要以其民事诉讼作为附加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要求把离婚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的诉状附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的后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出现了家庭暴力,应该向什么机关申请呢?在我执业中,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向哪一个司法机关申请都是可以的。其实不然,公、检、法三机关各有不同的职责分工,按照《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而且这是唯一的申请机关,希望大家注意这一点,不要向公、检、法三机关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之后,会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和伤情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这里面涉及一个举证的问题,我们知道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例外,是需要一定证据的。家庭暴力受害当事人可以将与被申请人的书信往来、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和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的求助记录,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当家庭暴力受害当事人把申请书和证据递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会按照程序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审判标准是:“家庭暴力发生的较大可能性”。这里面需要注意是,审判标准是“可能发生性”,而不是“高度的可能性”。更值得注意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文书(裁定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假如被申请人在保证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人身全体造成伤害,也是对司法机关的漠视,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因此,被申请人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一次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是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201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经6年有余了,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履行职责,为家庭稳定、家庭和谐以及人身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少数地区侵犯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家庭暴力案件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还呈现出严峻的势态。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为了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程序中的各种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曾会同妇联、残联、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达成共识。
下面,我们来说一说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我执业实践来说,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自己到人民法院去申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样保证家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首先,家暴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律师会以一般代理的权限接受委托(律师接受代理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第一时间里到家暴受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开展立案工作,协助家暴受害人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出具规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直到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律师的代理行为结束;家暴受害人也可以有由近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如果是属于老年人、残疾、重病的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代为申请,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我在做律师的执业中,经常会遇到家暴受害人存在着“不知道、不会用和不敢用”的三种情况,说明在当前现实生活中,反家暴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着宣传不到位,远远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家暴受害人法律素质,法律认知水平有待于提高。在这里我建议各个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八五”普法的良好时机,深入农村、厂矿,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学校和妇女联合会,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让人们尤其是女性、儿童、弱势群体、老年人和残疾人,在普法中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王胜久律师
王胜久律师简介
王胜久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和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