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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我们爷爷那一代的时候,很多家庭都有好几个兄弟姐妹,养不活了就送给别人,并没有办理什么手续,但现在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很那么过继子女需要办什么手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资料图片)
(一)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一)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二)“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三)“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四)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此规定可见,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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