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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此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社会生产活动正常稳定科学的运行,保障经济的持续增长而确定的法律。
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01号。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资料图】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
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