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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办理结婚证、离婚证以及复婚证,都是需要带齐相关的证件证明和相关材料的,那么办理复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提交申请
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2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资料图】
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4、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三)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当事人不曾是夫妻关系或者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复婚登记申请书内。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复婚和婚姻登记手续差不多,可能需要健康检查费用等,从2015年起,全国各地各省市区陆续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复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复婚需要先准备好户口本和个人的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去办理复婚的手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