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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租协议应该写明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租金支付的方式、相关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规定、水电物业的缴纳、维护居住环境干净卫生的约定、退租的相关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签名盖章即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标的为xx区xx花园x栋x单元x房间。
(资料图片)
第二条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一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方可进行。
第三条租金支付形式为,在合同订立时,乙方向甲方交一个月的押金x百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然后,每月前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月房租x百元。起租日期为XX年x月xx日。
第四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第五条合租期间,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由甲、乙两方平摊,每方二分之一。
第六条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八条周末的时候,私人做饭,还是搭火?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半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假房东风险。合租人首先要确认房主身份真实性,要察看其身份证及房产证原件,如果是亲属代业主出租,还需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业主委托书。如时间充裕,最好向其邻居、居委会、物业打听确认,没有疑点后再与房主签署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是与陌生人合租,也需确认对方的身份。
(二)租金损失风险。在房屋合租过程中,租金最好不要付较长期限的,一般为季付。房租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上同品质房屋的平均水平,就应保持警惕,而不能只贪图眼前利益。
(三)“二房东”风险。识别“二房东”,则需查阅他与房主签署的租赁合同及其中约定的租期,并要求见房主,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就需要警惕;如果对方称房主不同意将房子另行转租或与人合租,也需考虑房主一旦得知所带来的风险。
(四)黑中介风险。现在市场上有许多小中介、黑中介,他们手里并没有什么房源,只靠骗取看房费获得利润。而正规中介看房是不收费的,只有签订合同时才会收取佣金。要认清这些骗局都不难,首先要知道,房子的真正所有人是谁,看房产证是最有效的手段,不清楚房子的现在所有人,哪怕租金再便宜,房子再合适,钱握在手,一定不能放松。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特别权利
1、正常损耗免责权。如房屋因正常损耗如电线线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赔偿;
2、占有、使用、收益权。承租人通过租赁,可以合法地占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收益;
3、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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