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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绍兴人冯女士被人告了,原告是我市一家房产中介的杨老板。
杨老板说,今年5月17日,冯女士到店里说要买房,希望他们提供房源信息。于是,杨老板根据冯女士的要求选了一处房产,并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带冯女士去现场看房。看房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冯女士对中介服务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冯女士最后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名确认。
“之前,她和房东还在我店里商谈房屋交易,没想到后来她竟背着中介,私自与房东达成房屋买卖,房屋都过户了。”杨老板说,发现此事后,他曾找冯女士索要中介费,但冯女士总是推三阻四。
无奈之下,杨老板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冯女士支付中介费9000元,并按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9000元。
[法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杨老板和冯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看房确认书》上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杨女士既然已经在确认书上签字,就应按照确认书上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杨老板虽然没有实际达成该房屋的成交,但原因并不在于他,而是因为冯女士直接越过其交易。因此,冯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