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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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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1. 申请复议的时限: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通知书内容不明确的情况,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2. 申请复议的途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提交申请复议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行政行为通知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申请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后,会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做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都可以。找法网提醒您,实践中一般是书面形式居多。以书面形式作出,节约办理时间,也能避免遗漏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