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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锡楼)在经营保健品店期间,高某多次采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保健品,并在明知一些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持续对外销售。经山东省五莲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货了,要多少?”一名操着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问。“上次那几款卖得不错,多来十盒。”高某回复。这是高某的进货场景。高某在供述中称,隔几个月就有一名外地男子到店送货,对方戴着帽子和口罩,看不清长相,连交易都只通过现金。
“我知道我卖的保健品中有一些有问题,但是心存侥幸,想多挣点钱。”高某说。2022年7月,郑某在高某店里花费90元购买了9粒保健品,服用后感觉不舒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高某被民警抓获。
经检测,高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作为一种药品原料,“西地那非”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我才卖了1000余元,也构成犯罪吗?”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高某心存疑惑。“只要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与销售金额无关。而且你明知售卖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对外销售获利,触犯了法律。”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高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版面编辑:刘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