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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如下: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找法网提醒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三、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下: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