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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特别效力体现在:
1.权利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就是该占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资料图)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若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找法网提醒,占有构成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3.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占有的分类如下: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三、占有的要件有主观和客观的要件:主观方面,占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意思不同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结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中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表示的内心意图。占有的意思即为占有的内心意图。尽管我们说构成占有并不要求占有人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但占有人应当具备占有的意图。
另一方面,占有人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即对物的管理,需要借助自然或者法律的控制力与某物发生接触。其中包含两层含义:
1.是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控制也称对物的管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接触;
2.是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理了某物,占有人事实上控制管理某物是占有的客观外形,是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