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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能作为公证当事人的代理人吗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证人员询私舞弊,保证公证人员秉公执法,《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特别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公证人员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如果公证人员接受公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证处申请公证,那么在这一具体公证活动中,他就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公证处又代表当事人,这不仅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活动的一般原则,而且也将给公证处的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助长人情风及不正之风的产生。因此,法律禁止公证人员作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当然,公证人员作为当事入的代理人在其他公证处申办公证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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