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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变更。但是,转让时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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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法网提醒您,宅基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是可以办理续期的,当事人需要到政府部门续期。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同时,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其取得方宅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三、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4.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5.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7.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