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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
网友咨询: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是投资还是借贷?
【资料图】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温博律师解答:
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
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
二是协议中存在保底性条款。即无论被投资一方是否亏损或盈利,投资一方均可按约定标准获得投资收益。
三是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中一般约定出资人仅出资,不参与被投资一方的经营和管理,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温博律师解析:
投资应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若是借款关系,则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温博律师简介
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