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家畜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饲养在农业生产中越来越重要。也有不少人饲养动物当作宠物,而由此引发的动物伤人事件也愈来愈多。今天,小编要提醒大家,如果是自家的动物伤人,那么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些年屡屡发生的动物致人受伤的案件,也侧面印证了犬类的“危害性”,为此,在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条例中,也明确了相关的关于犬类饲养的物业管理规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两条的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了要求,违反条例规定的,可能会受到罚款,严重的可能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宣传、引导的义务,未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轻则限期改正,重则罚款。
不仅法律层面上有对相关宠物伤人事件的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也确实有不少相关实际案例的审判:
(1)湖南岳阳一男子被他人饲养的藏獒咬伤不治身亡,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100万余元。
【案号(2017)湘0602民初5999号】
(2)北京一男子被他人饲养的藏獒扑倒后摔伤,造成十级伤残,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19万余元。
【案号(2019)京03民终5888号】
(3)上海一男子被他人饲养的一只白色萨摩耶大狗撞击导致右脚踝骨折,造成伤残,业经法院判决,赔偿金额24万余元。
【案号(2018)沪0115民初84595号】
(4)荆州一女子在骑两轮电动自行车与他人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相撞,造成十级伤残,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8万余元。
【案号(2019)鄂10民终406号】
(5)咸宁一女子在驾驶二轮电瓶车途中被看护养殖基地的苏联红犬撞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业经法院判决,赔偿金额5万余元。
【案号(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808号】
(6)山西一学生在上学途中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业经二审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1000余元。
【案号(2015)临民终字第01146号】
最后,小编希望大家在享受宠物为自己带来的温馨的陪伴与玩耍的乐趣的同时,一定要时刻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避免伤害到别人,不然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