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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黔滇高院联合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让同伙去缅甸当人质 跨境贩毒被抓现行
近日,川渝黔滇法院禁毒司法协作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西昌市举行。四川高院、重庆高院、贵州高院和云南高院联合发布了2023年毒品犯罪八大典型案例。经梳理,4家高院各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利用即时运输及物流寄递承接模式跨省(市)运输毒品、执业医师贩卖麻精药品、跨境毒品犯罪集团走私大宗毒品入境、走私新型毒品麦角二乙胺(俗称“邮票”)入境贩卖等多种类型。记者选取四川高院发布的两起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跨境贩毒 主犯被判死刑
被告人甲八某某与阿某A、阿某B等人共谋筹集毒资到云南省毗邻缅甸边境贩运毒品回四川销售,将阿某B的奥迪轿车作抵押,向缅甸毒贩支付定金。
甲八某某为勒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路费到毒品卖家处充当人质,并雇佣勒某布堵在四川接收运毒车辆。甲八某某接到勒某某、阿某A接应毒品通知后,购买了用于拆卸运毒车辆的螺丝刀、扳手和装毒品的密码箱等物品,并带勒某布堵到某酒店地下停车场找到藏匿毒品的车辆,二人携带毒品在驾车离开途中被抓获。
公安民警从该车尾箱两侧夹层内查获海洛因35块,共计净重24636.14克。
凉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八某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4636.14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甲八某某筹集毒资、接取毒品、为同伙提供到境外的路费、雇佣同案犯驾驶装有毒品的车辆,系作用突出的主犯。甲八某某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理。据此,对被告人甲八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甲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法院核准,罪犯甲八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典型意义
本案案涉毒品由缅甸经云南省流入四川省,是一起境外毒品渗透至我国内陆的典型案例。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四省(市)山水相连,紧邻境外毒源地,为防止东南亚毒品入境并通过西南地区向其他省份渗透,共同承担“清源断流”的“拦河坝”作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云南、四川两地侦查机关信息互通,法、检协同配合,法院依法对主犯甲八某某判处死刑,表明法院严惩境外毒品流入,坚决打赢新时代西南地区禁毒人民战争的严正立场。今后,川渝黔滇法院将在构建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凝聚共识、深化合作、同心协力,纵深推进西南地区无毒屏障建设。
案例二
网上贩毒挣“快钱”获刑5年
202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在陈某江(另案处理)处购买海洛因,继而以2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十余次向钟某某、张某某贩卖,还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四次向陈某贩卖。
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购买1克海洛因,先后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支付毒资及运费共2800元。张某联系陈某江购买海洛因,陈某江通过网约车将毒品从重庆市送至四川省交给张某。次日,张某以他人身份将海洛因夹藏在豆干内通过快递寄送给朱某某。7月1日,寄递的毒品在贵州省贵阳市某快递点被挡获。
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物流寄递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网约车辆、快递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现象日益严峻。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更加便捷化、多样化、隐蔽化。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加网约汽车运输、物流寄递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案涉毒品依托即时运输的多链条承接形式跨两省一市流通,社会危害性大。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四省(市)法院将以禁毒司法协作协议签署为契机,强化毒情信息互联互通、共同研判西南地区毒情形势,合力打击犯罪分子利用便捷平台编织跨地域毒网,推动区域毒品治理取得新成效。
唐玉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唐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