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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当事人的工伤进行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会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在对交通事故双方责任进行认定之后,确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相关资料图)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提醒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