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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南昌新建区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其中2020年受理125件,2021年受理362件,2022年受理488件,同比增幅分别为 64.5 %,189 % ,34.8%。“三夏”期间是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妥善化解农民工劳务纠纷纠纷,让农民工放心回家忙“三夏”,对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亟需引起重视。经分析,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证据意识不强,存败诉风险。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期限等缺乏相关书面依据,在主张权利时很容易陷入被动。即便提交证据,往往是存在瑕疵的欠条,既增加了原告败诉的法律风险,也增加了法官查明事实的难度。该院2022年受理的488起案件中,原告因举证不能自行撤诉的有59件,败诉的案件有32件,部分败诉的有197件。如该院审理的熊甲与熊乙、熊丙劳务合同纠纷案,熊甲诉请熊乙、熊丙支付工程劳务款41077元,熊甲仅提供熊乙出具的21600元的欠条,且无法证明本案与熊丙有关。熊甲虽表示相关欠条已被撕毁但无证据佐证,法院遂判令熊乙支付熊甲欠款21600元;驳回熊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是用工主体难确定,拖欠时间长。该类案件标的额虽然普遍不高,因用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资金周转的问题时常“能拖则拖”,导致拖欠时间长。而农民工往往根据工友的邀约或老乡的介绍提供劳务,其只认准了当初的介绍人或者班组长为雇主并提起诉讼,对真正用工主体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知之甚少,常常出现主体不适格或者遗漏其他雇主的情形。该院2022年受理的488起案件中,因主体不适格等原因驳回起诉的案件共44件。如该院审理的张某与某集团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张某主张两被告拖欠其泥工工资51710元,但张某既无法证明两被告系其实际雇主,向法院提供的诉状中也没有被告陈某明确的身份信息、住址及工作单位信息,导致法院无法明确被告并进行送达,遂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
三是涉案人员众多,案件化解难。该类案件呈现群体性诉讼的特征,有的案件看是个别农民工起诉,但背后却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持观望态度。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加之用工主体缺乏履行能力,案件不易调解。即便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结案后,往往无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农民工在忍气吞声中或采取过激行为,容易引起群体上访,此类隐患不容忽视。如该院审理的祝某等16名原告与雷某劳务合同纠纷批量案件中,祝某等16人经人介绍在雷某承包的工程从事木工、钢筋板扎等工作,因工地烂尾雷某尚未收到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雷某支付祝某等16人的工资,但未能自动履行。祝某等人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雷某因发包方尚未支付其工程款缺乏履行能力,上述案件现仍在执行过程中。
建议: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劳动者的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是优化诉讼服务。加强诉讼引导,释明证据不充分、起诉主体有误的不利后果,将调解贯穿到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并加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的力度和效果。
三是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信用惩戒制度、用工备案制度,加大对用工领域违法行为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