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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4个月的艰难调解,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促成一牵涉两千万元执行案件的执结。
当事一方为武汉一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另一方为武汉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时间回溯至2001年11月,实业公司与案外人湖北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实业公司将其位于武汉的一厂房出租给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将厂房投资改建为建材广场,贸易公司以承租的方式取得建材广场使用权、经营管理权,租期12年。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投资改建和新建总面积为5.79万平方米的建材超市,并于2003年9月开业。
(相关资料图)
2004年1月,贸易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将实业公司1.57万平方米场地的建材广场经营权出租给商贸公司,租期11年,租期内如该场地被拆迁,则拆迁利益全部归属商贸公司。
2004年3月,商贸公司、实业公司、贸易公司共同签订了场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三方约定实业公司同意贸易公司将其1.57万平方米的场地经营收益权出租给商贸公司。
2006年9月,商贸公司经营的建材广场被拆迁,武汉市人民政府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利益方予以补偿。但因实业公司、商贸公司、贸易公司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因案值大,且案情复杂,省高院指定此案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9年12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实业公司支付商贸公司补偿款2080万余元。2010年8月9日、11月12日,实业公司分两次向商贸公司付清生效判决确定的补偿款2080万余元,其中一笔为1000万元,另一笔为1080万余元。
之后,因实业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该案进入再审程序。2020年12月,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并判令实业公司支付商贸公司2002万余元。2021年7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护再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围绕本金和利息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核心问题有二,一是一审判决后实业公司支付给商贸公司2080万余元的返还和11年该本金的利息问题;二是再审判决后实业公司应付商贸公司2002万余元及11年该本金的利息问题。
2022年1月,法院判令商贸公司返还2080万余元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则应支付2002万元给商贸公司;实业公司对2002万余元按照年利率6%向商贸公司支付自2010年8月9日至偿清之日的利息,商贸公司就其应向实业公司返还1000万元、1080万余元按照年利率6%向实业公司支付自2010年8月9日、2010年11月12日至偿清之日的利息。
2022年12月,商贸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执行人员分头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尽量以和解形式完成彼此间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的冲抵和解套,并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进行梳理和确认。
今年4月,商贸公司、实业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以债务冲抵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款项支付义务,在确认所有债务冲抵之后,商贸公司应向实业公司支付119万余元。至此,一起错综复杂的执行疑难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