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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单位能否直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填补损失?
网友咨询: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劳动者工资吗?
(资料图)
律师解答:
可以。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扣除工资,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应逐月扣除,扣完为止。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