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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出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假释出狱是指服刑人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提前适当出狱,可以在监外执行剩余刑期。提示,假释的基本条件是:已经服刑所判刑期的一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提前释放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如果成功出狱,回归社会就叫假释出狱成功。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假释的条件不算简单,还是很苛刻的。
假释出狱需要注意下列事项: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以及离开居住地或迁居要经批准。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