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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一般为八年,并且是不能超过八年报废的。车辆报废需要的证件有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证、车辆牌照、身份证、车辆证明材料等。
【资料图】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一般是八年。通常营运汽车的报废年限为八年,所以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为八年。提醒您,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不可以延迟。提醒您,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