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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