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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处分以及对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做的安排,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立遗嘱人或遗嘱人,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所以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嘱。当然,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说只要有遗嘱,就发生遗嘱继承。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因此,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既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