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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诉机关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XX路X巷X号。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1998年11月被柳州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型五年,1999年4月保外就医后一直潜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相关资料图)
辩护人:余*兰,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7721100
被告人李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XX路X号X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X检刑诉(200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李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李XX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底,被告人罗XX伙同李XX、陈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李XX假冒广西区石榴河园艺场(即鹿寨监狱)负责生产的“李科长”,陈X假冒该监狱的副监狱长“贺*民”,利用被告人李XX伪造的公章和被告人罗XX提供的假合同与被害人谢XX签订了虚假的该园艺场4300亩山林的承包合同,骗得被害人谢XX承包金、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65500元。所获赃款已被二被告人挥霍。2、被告人罗XX因挪用公款罪于1998年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1996年至2001年。1999年3月,被告人罗*华通过伪造病历的方式,取得保外就医,一直潜逃在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XX为逃避处罚,采用伪造病历的方法,利用保外就医脱逃,其行为还构成脱逃罪。其一人犯数罪且在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罗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XX、李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罗XX的辩护人余*兰律师提出:1、罗XX认罪态度好;2、罗XX被抓时,公安机关扣押了其驾驶的汽车,罗XX愿意用该车抵做赃款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事实
被告人罗XX因参与赌博、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罗XX决定以广西区石榴河园艺场(即鹿寨监狱)有山林要承包经营、可以代签合同为由,骗取被害人谢XX的钱财。罗XX遂将自己的想法告诉被告人李XX,李XX表示同意。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罗XX拟写了虚假的承包合同书,加盖了由李XX去私刻的公章,并由李XX冒充石榴园艺场的李科长,李XX找来的朋友陈X冒充石榴园艺场的副监狱长贺*民,欺骗被害人谢XX签订了虚假的山林承包合同,共骗得谢XX人民币465500元。所获赃款已被二被告人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