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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什么意思
1、事实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社保的强有力补充部分,在参保了后,一旦出现疾病,参保人员就可以及时的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获得救助,减轻高额的医疗压力。
2、正是由于现在的重大疾病患病率越来高,原有的社保保障再也无法满足人们现在的医疗需求了,所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就是能够跟基本的医疗保险互补,我们都知道基本的医疗保险在价格上是很便宜,现在保障的人群也是很多,整体的范围就是很广泛,现在互补的医疗保险能够更加全面的保障,自然在整个市场中就是很不错的,也得到很多人的支持和认可。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人群
1、城乡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2、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
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凡在辖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均在学校或幼儿园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0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3、新生儿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可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60天内未能参保则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
如新生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参保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家长只需登记参保而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要自行购买。新生儿参保后,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4、特殊人群
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根据个人的需要购买的医疗保障保险。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