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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的企业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是不可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图)
根据2015年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同样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7条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罚则甚至比税收征管法更重。该条例第3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而根据《阳泉日报》2017年3月23日的报道,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后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办理涉税信息补录。
该报道称,对拒不办理税务登记或信息补录的各类市场主体,除依据税收征管法处罚外,还将判定其为失信行为,相关信息将传递至同级发改委、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失信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对办理营业执照超过3个月,未进行税务登记或信息补录的纳税人,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新注册登记办理涉税事宜的,限量供应发票,并进行重点监控。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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