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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期限通常是60天,行政部门要在这段期限内出具复议结论。如果当事人还不服的,就只能走司法诉讼渠道了,那样就比较耗时耗力了。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的秦进红律师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资料图】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能否申请复议
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对于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结果要求赔偿。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没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现在既然已明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复议前置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应以复议为前提,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之一作为救济方式。理由如下:
1、由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诉讼,符合权利保障多元化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方向;
2、让当事人决定诉讼前复议与否,可以减少当事人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护;
3、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水平和审判队伍与十几年前相比有巨大进步,已足够满足审理面广量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的需求;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期限有何规定
就申请复议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提出。《办法》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也应为60日。
复议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而要是对复议的处理结果还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由来已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两种学说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至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进一步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价值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在“证据说”中,包括书证说、鉴定结论说、勘验和检查笔录说。书证说认为,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从书证分类角度看,是一种公文性书证[1]。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勘验和检查笔录说认为,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证据属性即可,没有必要再进行过于严格的区分。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立法的本意。从笔者上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立法在逐渐弱化认定书的行政纠纷解决功能,更加强化其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证据功能。因为从法律概念上分析,《道交法》第七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在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一词,既不是指行政责任,也不是指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即它不是法律责任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责任”[4]。
其次,诉讼法上的证据分类不可能穷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类型的划分基本分为七大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言辞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虽然立法上证据形式紧凑,但是成文法的抽象性与滞后性也不可避免。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证据形式会不断出现,另一方面证据形式也会因社会生产生活的复杂性,很难一概而论,出于维护法律稳定性的需要,立法者不可能在出现新的证据形式的情况下,马上进行相应的修改。
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的综合性特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并确定当事人责任而做出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其认定过程是集多种行为于一身的过程,认定书本身也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如果仅从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角度对认定书进行界定都会显的有失偏薄,亦经不起检验和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