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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留置最长期限
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这个监察机关的留着最长期限的话,一般是最长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是一般情况的话只有三个月的时间,特殊情况是需要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来进行批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