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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保付是只适用于支票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保证则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记载“保证”,则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其次,票据行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为限;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
再次,支票经保付后,除持票人同意,不得只对支票金额的一部分为之;而在票据保证,保证人可以只就部分金额为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不能就部分份额为之)
第四,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据权利义务就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只有被保证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后,行为人责任不同。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书人均免除其责任。日本支票法则无此效力;保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付款后,还可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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