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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那么,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李某因急需资金向邓某借款,李某向邓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显示:“今因急需资金借邓某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用于某工地工程。”在出具上述借条后,邓某未将借款直接支付给李某。2006年8月,邓某以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归还上述借款10万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高仁刚律师解答:
该借条能否证明邓某、李某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关键在于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则合同生效,邓某和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如果未交付,则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所以,借条仅能证明邓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存在,但不能证明合同生效。邓某依据尚未生效的借款合同,要求李某清偿借款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只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本案中,李某向邓某出具了借条,无疑可认定邓某、李某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可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高仁刚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