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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人退伙后是否承担债务,合伙人退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新建县居民胡某和黄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胡某)和乙方(黄某)共同出资,在南昌市珠宝街开间美发店,日常费用和分红一人一半。如有一方提出退伙,则付给对方2万元现金,店面所有设备归未退出者所有。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投入1.5万元用于支付转让金、装修、 购置设备等,美发店于去年4月开始营业。共同经营3个月后,去年7月16日,因故双方发生纠纷,黄某离开美发店。此后美发店由胡某一人经营至2005年4 月。2004年7月29日,黄某诉胡某至法院,要求终止双方的合伙合同。胡某不同意拆伙又不同意竞价,调解不成。2005年4月18日,胡某提出反诉,要求黄某承担合伙亏损5000元。今年4月,胡某以2万元将美发店转让。
(资料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黄锡娟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行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其 他合伙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的黄某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并要求胡某支付2万元。而胡某在黄某退出合伙美发店后,其个人对美发店的经营不属于合伙经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胡某个人承担。因此,法院最终只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未支持胡某的反诉请求。
黄锡娟律师解解析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则要看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否因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是,则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则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