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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那么, 养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吗?
法妞网友咨询:
父亲在30多年前重新建立家庭,娶了一个离婚的,还带来一个儿子(4岁),他与我们这些儿女没联系,突然向法院提出放弃养子赡养义务,儿女是否可以追加养子为共同抚养父母?
叶培芬律师解答:
按照法律规定放弃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放弃自己权利的同时造成他人的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加重的,法院不一定支持。针对本案赵剑律师(北京中闻所)认为儿女作为被告有权追加养子为共同被告。两种可能:第一,法院虽免除养子赡养义务但是其他子女不用负担该养子应负担的部分;第二,法院并不必然免除养子的赡养义务,还是要承担赡养的法定义务。
叶培芬律师补充: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
收养人与该养女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您可以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后,按照《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叶培芬律师结语:综上所述,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