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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前同居关系越来越多,父母及男女双方对于婚前买房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但是一旦没有最终登记结婚,那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怎么处理该房产?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张向丽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还是共同,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产权证,则看购房合同是否是两个人名字),则按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能够证明出资,若房屋归登记人所有,登记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有个前提,即出资方能够证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没有证据,也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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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丽律师解析:
恋爱双方因不具备法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双方或者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如果房屋最终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双方实际上并未登记结婚,不能认定为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才能公平保护双方权益。
如果房屋最终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则未登记方的出资应当属于对登记方的赠与。这种赠与与一般赠与存在的区别是它应当解释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
如果条件未成立,这种赠与失去了给付的基础和目的,即使完成了实际支付,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也应当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允许未登记权利方要求返还出资款项的请求。